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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男子用硬物猛砸女子头部致其倒地不起 涉嫌何种犯罪?

2023-05-18 18:11:39 来源:刘京梅律师

5月15日,河南郑州,某鸡排店门前发生一起多人打架斗殴事件。期间,一名黑衣男子很是凶残,先是用硬物重击一名黄衣女子头部,致其当即失去意识、倒地不起。后又追打另一名男子,不断用凳子砸对方。

网传视频显示,事发当晚,在龙安社区二号院附近,一名体型壮硕的黑衣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,一名黄色女子看到后上前劝阻,拉开了与该男子发生争执的黑衣女子。结果没成想,黑衣男子直接抡起一把椅子从背后砸向黄衣女子头部,黄衣女子当场鲜血直流,应声倒地之后,便一直昏迷不醒。

而和与黄衣女子同行的一名男子看到此幕、欲上前理论,可此时,已经失去理智的黑衣男子又抡起凳子,砸向对方。所幸男子身手敏捷、及时躲过。可黑衣男子不依不饶,捡起凳子继续试图猛砸对方。无奈之下,男子只得动手自保,两人扭打在一起。期间,黑衣男子抡着凳子猛砸对方数次。


(资料图)

事发时,当地已经出警处理,120救护车也来到了现场。

那么,本案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呢?

1、黑衣男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

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。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
本案中,黑衣男子酒后滋事,先是抡起凳子猛击黄衣女子头部,致其昏迷不醒;后又追逐、殴打另一名男子,抡着凳子猛砸对方数次。黑衣男子醉酒后,无事生非、目无法纪,随意殴打他人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恶劣。

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,随意殴打他人、破坏社会秩序,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,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、追究刑事责任。

2、黑衣男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

我国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本案中,黄衣女子和被打男子的伤情,直接影响了黑衣男子暴行的定性。其中,黄衣女子受伤更为严重,如果黄衣女子的伤情构成了轻伤,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因故意伤害致轻伤的,应判处黑衣男子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那么,根据刑法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,黑衣男子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,因为,寻衅滋事罪的刑罚更严重。但是,如果黄衣女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重伤,那么,按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,黑衣男子会被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。这时,就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追究黑衣男子的刑事责任了。

最后,无论黑衣男子涉嫌构成哪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,都不影响黑衣男子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,黑衣必须赔偿黄衣女子和被打男子的经济损失,包括医疗费、住院费、护理费等等,这是法定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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